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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劳动合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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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劳动合同一般规定) 

1.公司规定试用期满日起试用期内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除特殊情况外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法未详述条款应依据社规执行。
4.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已过但未提供第6条当中公司所要求得资料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书并除名处理。
5.公司在签定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其业务内容、劳动条件、劳动地点、职业危害性、安全生产状况、劳动保护(薪水)以及其它员工必须了解的内容。
6.职员入社时应阅读以上五项内容后没有疑问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7.实习期已过但仍未进行必要的手续或未准备必要手续时,按未符合聘用条件处理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
8.公司为员工提供专业项目研修训练费用时服务期可签订为3到5年。相关职员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未遵守时应负违约责任。
9.公司经营管理、商品开发、生产技术、营销部门等负责重要职位的职员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把这一部分内容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文件。
10.劳动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但,不适用于劳务派遣,实习,退休返聘,内退,协保等情形的人员。
11.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他附件组成。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等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均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一并生效。
12.只有公司授权的人事部负责才可以代表公司发出,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需加盖部门章或公章),其它部门或法人代表以外的个人无权作出此行为,且作出的属无效行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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