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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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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变更劳动合同应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形式进行。
2.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进行人事调整时,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3.因公司的分立,合并,合资等原因,员工应当依法转移劳动关系。
4.因公司关停,转迁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内容。
5.因公司实行停工停产时,依照相关的《工资支付规定》调整相关员工的劳酬,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6.出现不可抗拒的客观重大情况,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7.其它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8.因生产计划调整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人事部应在工作岗位变动之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9.如果因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岗位或不能胜任工作而给其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对该员工出具《调整岗位通知书》,《调整岗位通知书》应裁明岗位调整原因,该员工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指标等内容,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10.被公司选派出国培训的,或参加公司组织的其他专项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与服务协议》,来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终止日应变更为服务期结束日(自培训或学习完毕时间起计算)。
1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事部提出,总经理审批后,向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修改条款建议的通知。
12.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3.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的事宜达成一致,可进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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