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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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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即时解除。
3.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因员工未能在2周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公司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5.员工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6.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式虚假或伪造的。
7.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8.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9.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10.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使公司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1.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由于员工原因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4.严重失职,是指员工非因自身能力原因,而故意或因过失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或者相互推诿,或者超越权限,或者违反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5.营私舞弊,是指利用公司资源或者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或者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亲属或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或单位牟利。
16.重大损失,是指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以下后果之一的。
17.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含)人民币的。
18.导致2人以上受伤的。
19.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客户投诉,情节较重,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导致公司的重要文件,资料等丢失无法恢复的。
21.故意破坏公司公共设施,致使公司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不能进行持续1小时以上。
22.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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