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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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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

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预告性解除条款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2.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地方劳动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社规的医疗期内的。
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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