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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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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1.  如为公司提出,则所在部门需将《劳动合同解除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人事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
2.  如为员工提出,则员工本人应将《辞职申请书》报上述人员审批,经审批人事人员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确认书》。
3.  如双方有达成相关协议的,则人事人员向员工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可。
4.  如为公司单方面提出,则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需其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则采用法定的送达程序。
5.  员工在相关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6.  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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