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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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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违约赔偿责任)

1.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合约或员工本人提出但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可以追究劳动合同约定的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
2.  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培训费用按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培训与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3.  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员工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可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追偿。
4.   员工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可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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