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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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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

1.  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达到劳动合同中界定的工作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  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的程序,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相关人事人员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当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续订意向。
3.  对于公司提出续订的,但员工不愿续订的,相关人事人员应知会其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并向其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和办理离职手续,但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4.  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5.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若国家或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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