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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劳动时间,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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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劳动时间,休息时间)

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出勤、退勤及休息时间如下:
2.  基本工作时间:不计算用餐及间休时间1日8小时,一周40小时为基本工作时间(决定基本工资)。
3.  交代勤务时间:每日的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17点(标准8小时)。周、夜间可以安排交代勤务。交代勤务时间是按照部门分季节根据作业状况一年在2次范围内可以变更后再安排。
4.  加班时间: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制定以下加班时间规定。
5.  加班时间:公司可以在一日3小时、一周9小时、1个月36小时内命令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的1.5倍)。劳动者自愿提出加班的,公司受理并承认。
6.  特勤时间:征得员工同意下公司实施周六、周日特勤。(基本工资的2倍)。
7.  休息时间:单独制定出勤时间表包括午餐时间。原则上午餐时间与间休时间不作为工作时间。
8.  白班,夜班交替出勤:根据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工作时间,分为二班倒或三班倒,所有职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倒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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