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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违反加班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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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违反加班规定的处罚)


1.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扣除特别成果金。
2.  加班期间消极怠慢业务,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附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3.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待遇,并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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