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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上班、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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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上班、下班)


1.  员工应遵守如下上班、下班规定。
2.  为保证正常开展业务,应提前10分钟到达公司做准备工作。
3.  上班、下班时,必须亲自在考勤记录和输入并加以确认,不得代录入或利用操控打卡设备等手段,不当打卡。对于这样的行为,应根据第179条第5项规定,严重惩戒处理。
4.   出、退勤,忘记打卡时,若根据工作日志或监控设备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应根据第176条及第178条的惩戒规定进行处理。但同一日,出勤和退勤全忘记打卡者,按2次违反规定处理。
5.  对于上、下班时间,公司可随着季节的变化适当调整。(固定上、下班时间:上午8:00上班,下午5点下班)
6.   出勤、退勤时间,发生考勤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等无法正常完成打卡程序的情况下,应亲自及时向人事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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