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条(上班、下班)
1. 员工应遵守如下上班、下班规定。 2. 为保证正常开展业务,应提前10分钟到达公司做准备工作。 3. 上班、下班时,必须亲自在考勤记录和输入并加以确认,不得代录入或利用操控打卡设备等手段,不当打卡。对于这样的行为,应根据第179条第5项规定,严重惩戒处理。 4. 出、退勤,忘记打卡时,若根据工作日志或监控设备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应根据第176条及第178条的惩戒规定进行处理。但同一日,出勤和退勤全忘记打卡者,按2次违反规定处理。 5. 对于上、下班时间,公司可随着季节的变化适当调整。(固定上、下班时间:上午8:00上班,下午5点下班) 6. 出勤、退勤时间,发生考勤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等无法正常完成打卡程序的情况下,应亲自及时向人事管理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