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迟到、早退、外勤、缺勤(包括休假)、外勤后下班的意义)
1. 迟到和早退,外勤,缺勤(包括休假),外勤后下班时在事前提出书面裁决后方能认可,如事前没有提出书面裁决按照无故缺勤,无故早退,无故缺勤等处理。
2. 书面裁决的意义是经部门长签字裁决后递交总务部申请,根据公司业务也可不予认可。
3. 迟到和缺勤(包括休假)最晚也要前一天递交书面裁决。外勤和早退可在当天递交书面裁决。
4. 通过他人告知或代替处理书面裁决的不予认可,按照无故迟到,无故缺勤处理。但,有医院治疗证明或是处方证明的除外,事后将医院单据递交之后方可认可。
5. 外勤中距离下班时间近不得不直接下班时,当日通过部门长及时告知总务部进行登记。
6. 以上第5项未事先登记下班的按照无故早退处理。通过短信的方式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