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条(行使公民的其它权利)
1.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里,需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民权利或执行公共职务向公司提出时,公司应给予必要的时间。 2. 如果前项所述申请时间影响公司业务,公司可以在不妨碍活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