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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值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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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值班管理)


1.  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相应事物,将另派员工值班处理。
2.  管理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3.  员工在值班期间,公司给予午餐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4.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制定的地方食宿。
5.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通知人事部。
6.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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