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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考勤机刷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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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考勤机刷卡规定)

1.员工上班时,必须亲自在考勤机上打卡一次,下班时再打卡一次。
加班特勤时,考勤记录上的时间应该与加班特勤申请单上的时间一致。
2.上下班不打考勤机卡者并且不能提供上班证明材料的按照无故缺勤旷工处理。
3.如果考勤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打卡时,必须亲自到总务部报到,并按实际报到的时间作为上下班时间,若未向总务部报告打卡机的非正常状态(时间错误,停电,无法打卡等)未能正常打卡时,不认为正当理由。
4.员工上,下班必须本人亲自确认考勤机上是否已打卡状态。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
 5.未在考勤机上打卡者的月1次,罚款20元的经济处罚。当月累计2次者注意处分的同时另执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6.近6个月内有5次以上未在考勤机上打卡者进行特别教育,黄牌处分。黄牌处分后6个月内仍有其他注意处分的直接红牌处理。
7.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含销售人员)无需在考勤机上打卡,但该员工出差期间的出勤日天数,应以出差报告书上记载的出差天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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