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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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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从业禁止)

1. 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提供担保,证明,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2. 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如有以上情形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视为员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关系。
3. 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业务如下。
4.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5.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6. 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的兼职。
7. 以本人或直系亲属之名参与经营管理的个人投资。
8. 以本人或直系亲属之名投资,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9. 以本人或直系亲属之名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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