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条(个人无薪休假、缺勤)
1. 员工因私事申请事假,且公司认为其理由充分时,可以申请无薪事假(缺勤)。
2. 员工申请缺勤时,原则上至少于事前1天填写《缺勤申请表》并经部门长批准,事后补假一律不准。
3. 员工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者,必须在当天上午10:00之前由本人或家属以电话通知本部门长。并且在上班后第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报者按旷工处理。
4. 无特别事由和证明,员工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五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八天,超过此天数上限的,相关部门及总务部一律不予批准。
5. 员工缺勤未满半日按半日计算,半日以上未满一日,则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