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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年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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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年度休假)

1.  公司根据劳动法第4条安排年度休假,可分散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外游活动中实施。 
2.  5日内的年假原则上公司集体执行,没有特殊情况不得个人个别使用。但是,入社满10年以上的员工剩余的5天年假,员工根据个人情况,在可负责的前提下自行申请个别年假。
3.  根据入社时间长短安排如下年度休假:入社满1年以上 10年以内5日,10年以上 20年以内10日,20年以上15日。
4.  年度休假时,公司应于提前7日进行公告,并且年度休假的时间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公司状况、国家劳动法中年假规定来确定。在当年未休完的个别年假在每年12月末自动消除,不能以工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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