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婚假) 1. 仅限于男、女员工初次结婚时给与5天婚假。 2. 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个月以内使用有效,申请时须凭结婚证书提前10天向总务部办理请假手续,经总务部核准后使用。 3. 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个月以后申请婚嫁时,必须在进行结婚仪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婚假。 4. 婚假限一次性休完。员工离职时,如未享受婚假者,则按放弃假期处理不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