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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长期病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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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长期病假管理)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受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  医疗期的标准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所在地有关医疗期规定执行。
3.  经公司指定医院证明,需停工治疗时间一个月及以上或2个月内连续累计病休30日(含)以上者,需持医保指定医院病假证明及病例手册等,至总务部签订《医疗期协议》。
4.  医疗期计算应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5.  员工累计请假超过法定的医疗期或医疗期满,须持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经总务部审核,部门长批准后办理复职手续,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又不能胜任公司另行安排岗位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  医疗期内的医院就诊证明到期后还续假者,应于到期3日内提交诊断证明,逾期未交者,视为医疗期结束,按事假处理。凡查明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7.  员工申请长期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兼职工作或到其他单位任职,否者,所有病假时间作为旷工处理,公司可不经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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