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条(请假单,缺勤申请单提出方法和许可条件、矿工)
1. 因私确实需要请一周以内3日(含)以上假,或者最近一个月内累计请5日以上带薪休假或者无薪休假(缺勤)时,必须经部门长同意,同时也要取得总务部的审核及许可手续,并提交关于个人事由的确凿证据或文件。
2. 因疾病、事故等个人突发事件,无法事前提交请假申请单或缺勤申请单时,必须以电话方式与部门长申请。事后必须在正常出勤后的7日之内,提交记载本人名的医院诊断书或者本人名的治疗发票、或者其他事故证明材料。
3. 因负伤或疾病需申请4日以上休假或缺勤时,应提供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就医诊断书。
4. 不能满足上述1-3项条件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没被批准的缺勤均按无故旷工按规定惩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