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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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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辞职)

1.(辞职)员工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司可给予退职处理。
2.自愿辞职时:递交辞职书日起30日后。
3.死亡时:死亡次日
4.劳动合同期满,未更新合同时:次日
5.到退休年龄时:出生月的月底
6.根据申请人的退职申请与部门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经过人事部门的审查,可以比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提前处理退职。
7.不遵守退职规定无故退社、未正常交接工作造成损失,以违反劳动合同处理;当事人应负民事损害责任与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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