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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辞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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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辞职程序)
1. 员工申请辞职,须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提前书面通知公司,经过法定的1个月期限,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经沟通无效,有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事部审核。
4.人事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人事部人员依据3款规定的员工离职审批权限报批。
5.《辞职申请书》经最终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并告知该辞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
6.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当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劳动合同解除确认书》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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