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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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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条(离职手续)
1. 员工接到解除(或不续签)通知或其辞职被批准后,应于两天内或按指定的日期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交回一切所属公司物品,结清有关费用。
2. 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交接手续的,公司有权暂时不结算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费用,逾期办理者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3. 不同情况产生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情形,员工应履行公司规定的离职交接手续,领取《工作交接书》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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