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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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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离职管理)

1.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0日内未获批准,或批准后其离职日未到期的,员工须照常工作。
2.  员工申请辞职但未明确离职日期,在30天内公司批准其离职的,视为员工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获得公司同意。
3.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4.  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5.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6.  移交人于离职后,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7.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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