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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业务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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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业务的交接)

1.目的,本规定适用于员工因调职、休职、退职能够明确划分应付责任并降低业务空缺,以维持业务一贯性为目的,此规定也适用于日常在同一部门内或部门之间所发生的物品及文件的转移、传达中应履行的流程以及责任和义务。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因调职、休职、退职或其它事由连续1个月(30日)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前任员工。
3.业务移交,离职人员的工作情况,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制度,计算机程序,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内容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部门主管。
4.事物移交,原领的工作服交还人事部,原领的设备工具,文具交还人事部或部门主管。
5.财务清算,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的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部门主管自行接收。
6.各员工所列移交内容,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理之处,应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直属主管负责追索。
7.责任:关于交接应听从部门长的指挥,部门长有对其确认监督的责任。如交接之后存在一些问题,部门主管应承担相关责任。 
8.确认:关于所有的交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当事人以及部门长都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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