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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交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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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交接方式)

1.委员、代理级以上干部、设计、生产管理及办公管理全体职员必须以书面交接形式(参照附加样式)为原则,双方制定交接书后确认签字才可生效。
2.工作交接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保管,特别提醒交接者必须对交接内容负责,因此必须作成记载重要事项并可证明交接属实的交接书。
3.根据各部门及各职务的特殊性质不同,由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检讨、承认或指定交接内容。
4. 未确定接任者或因其它事由不能进行业务接交时,由代替业务的职员或现管上司接任。
5.接任者怀疑所交接内容不属实或内容不明确而判断无法正常接受交接业务时,应及时向部门长以上级别的领导报告后按照指示让交接者及时修正后继续接受交接。
6.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接时,应及时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后根据指示交接。
7.交接书经所属部门长确认后交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提交总务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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