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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 (违规时制止措施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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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  (违规时制止措施及责任)

1.违反本规未进行交接就辞职的员工,提前得到公司批准外,均按交接应用天数计算为旷工处理。
2.调职后发现因不诚实交接造成接任者出现业务问题或事故时,交接者不能出示明确的交接证据时,此责任归交接者。
3.有关业务交接责任制裁措施为劳动规定行为违反及不良行为类型之中,按其他不良行为规定处理。
4.不明确的交接或是不能正常进行交接被交接人却无法承担责任的,所在部门的部门长应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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