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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教育、研修、培训、说明会、洽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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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教育、研修、培训、说明会、洽谈、会议)

1.公司针对有必要的员工进行实施教育、研修、培训、说明会、洽谈、会议等。相关员工应提供出席参加证明,按照要求签字。
2.工作时间中进行上述教育培训的,无论教育内容均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
3.工作时间之外实施上述教育培训的,根据教育培训内容服从公司决定。
4. 对于公司出资实施上述教育培训时取得的资格证,应由公司保管该资格证。若当事人辞职后有意愿取走资格证时,应返还所有培训与教育所用的费用。
5.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后可签定专门区域,海外研修等需支付高额费用的研修合同。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自动辞职或被惩戒解雇的情况应返还给公司研修合同上明述的研修费用。返还方式如下:
○研修后,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时返还研修费的100%
○研修后,工作2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时返还研修费的80%
○ 研修后,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时返还研修费的60%
○ 研修后,工作4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时返还研修费用的40%
○ 研修后,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时返还研修费用的20%
○ 研修后,工作6年以上的员工辞职时不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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