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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 (健康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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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 (健康诊断)

1.员工被录用时及录用后,每年一次根据公司指示进行体检。但个人情况无法当时接受健康体检者,应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2.体检分为定期体检和特殊健康体检。全体职员实施每年一次定期体检,特殊体检根据工作环境测量结果为有害危险作业部门员工实施6个月一次体检。
3.根据体检结果,必要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禁止就业或为员工健康管理可采取变更工作环境,调动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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