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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条 (处罚的效力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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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条 (处罚的效力和变更)

1. 在3个月内连续接到3次以上警告的自动变为黄牌处罚,但警告给予取消的除外。
2. 受两次黄牌处罚自动变红牌处罚。
3. 受黄牌处罚后,逾1至6个月内,本人表现良好,无新的违纪行为,可重新做出撤销处罚决定,删除受处罚人该项处罚记录。
4. 受黄牌警告处罚后,未被撤销的,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 受红牌处罚决定缓期解除劳动合同以观后效的,实行留厂一个月察看期。
6. 受红牌处罚的察看期间一个月内,发月最低标准工资。一个月内表现良好,重新做出减轻或撤销该处罚。一个月内无悔改表现,即行解除劳动关系。
7. 凡受红牌处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受到注意1回者在人事评价分数中进行减分最低10分最高20分(2回注意时最高减分40分),黄牌警告时减分最低21分最高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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