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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条 (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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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条 (经济处罚)

1. 经济处罚是可扣除或取消奖金的处罚,是上述171条中的处罚的一种。
2. 下达注意、黄、红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 经济处罚可取消应给予的全部奖励金(奖金)。
4. 注意惩戒的经济处罚标准为最少人民币50元最多人民币200元以下。
5. 黄牌警告的经济处罚标准为最少人民币100元以上。
6. 红牌警告的经济处罚标准为最少人民币200元以上。
7. 上述经济处罚标准,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事实行为的严重程度,经审议后确
   定。
8. 以上经济处罚标准是根据第80条(工资表)明示的一般变动工资(奖励金/福利)中满勤奖、组长能力津贴、工龄津贴、安全奖等进行扣除规定。另施行(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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