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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条 (发生不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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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条 (发生不良品的处罚)

1. 在相关部门发生不良产品的情况下承担以下责任。
2. 月平均不良率在2%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下 — 免责
3. 月平均不良率在2%以上3%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以下 — 初犯者给予注意,虽不是故意但不是初犯无视注意者实施黄牌警告处罚,故意或屡教不改者实施红牌警告处罚。
4. 月平均不良率在3%以上4%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以上— 一次以内给予注意除此之外实施黄牌警告。
5. 月平均不良率在4%以上5%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上 — 一次以内实施黄牌警告除此以外实施红牌警告。
6. 因产生不良品被注意处分或黄牌处分的,经特别教育培训之后仍月平均产生不良率为5%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以上— 一次立即实施红牌警告。
7. 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判断实施上述3~6项处罚并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8. 上述不良率的基准一般情况下以数量表示或数量少但金额过大可以根据公司的判断以金额的基准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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