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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条 (支出决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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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条 (支出决裁程序) 

 
1.所有支出决议应由使用者直接署名申请,然后通过出纳领取。支出决议必须通过所属部门的部门长签字同意,部门长对其支出内容有审核的责任。
2.出纳与财务担当审核该支出决,确认无任何问题时方可递交裁决。
3.无特殊情况时,费用应24小时之前申请递交到财务部等待支付。
4.事前决裁的借款申请书无特殊情况时应在48小时之内填写支出决议书并粘贴好发票递交给出纳。
5.出纳应督促借款申请费用的申请人在48小时之内递交报销的事后支出决议和发票。
6.出纳无特殊情况下,将所有支出决议在48小时之内移交给会计处。
7.会计收到出纳移交的支出决议后应在48小时之内做帐务处理。
8.支出程序过程中出纳与会计应对发票的问题点、支出内容的事实关系、金额的差额部分等确认后实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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