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条(解析及附则)
1.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董事会掌握,其它业务守则、业务指示等附则事项在公司告示版上进行公告或通知并执行。 2. 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将用已公告方式发表的各种管理规则与方针列为本公司社规的附则。 3. 各部门长可以制定适合各部门业务分工和的工作守则,和本社规有同等效力的适用于所属部门的所有员工。 4. 根据公司经营环境和条件变化,总经理随时可以制定各种业务守则,并告知或通知职员,在誓约书上签字后,和本社规有着同等效力。 5. 本规定韩文为原本并将它翻译成中文。原本和翻译件内容有差异时以韩文原本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