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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守则题目:关于辞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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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守则题目:关于辞职管理

依据:根据机化阀门(沈阳)有限公司管理规定制定以下勤务守则。
实施日期:2011年01月1日开始
实施对象:公司全体人员
守则内容:
自愿申请辞职的员工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1条  辞职申请
1. 员工申请辞职,须提前3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
2.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 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总务部审核。
4. 总务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总务部依据员工离职审批权限报批。
5. 《辞职申请书》经最终批准后,由总务部存档,并告知该辞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
第2条 审批权限
1. 部门长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确认不影响工作,可决定不少于1周时间的提前离职。
2. 总务部对员工离职时间进行审批,确认可提前离职的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3条  离职确认
1. 提出辞职员工必须在未正式受理辞职申请期间(审批期间)忠实完成担任工作,直至正式受理完毕。
2. 掌握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离职,公司总务部或相关负责人应与离职人员作最后确,告知必须遵守《保密协议》并约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发放形式,向离职人员重申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离职确认的内容必须做好书面记录,谈话结束后请离职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认可,由总务部保存备案。
第4条   离职办理
1. 所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当日到总务部领取《劳动合同解除确认书》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 关于退职处理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到总务部进行确认并签字。
3. 完成移交的员工,总务部与其签订《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协议书》或填发《员工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和理由,工作岗位,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的补偿金等。
4. 离职手续办妥后,由公司财务部结算薪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如不能在交接完成后即时支付,需按财务流程随工资发放日支付的,应书面告知员工并签字确认。
第5条   离职管理
1.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0日内未获批准备,或批准后其离职日未到期的,员工须照常工作。
2. 员工申请辞职未获得批准而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公司有权不予结算薪资,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4. 在通知期内,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5. 移交人于离职后,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6. 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7. 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交接手续的,公司有权暂时不结算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费用,逾期办理者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确认签字:(本人已对上述内容全部知悉,并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按规定接受处理)
本人誓约遵守以上勤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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