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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电脑的维护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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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电脑的维护及维修
1.由总务部定期对所有电脑进行维护。
2.电脑发生故障,使用人填写《维修申请单》报总务部,由总务部专职电脑管理者进行维修,维修完毕,使用者需签字确认维修结果。
3.严格按照正规程序操作电脑,不得频繁开关机,不得大力敲击,野蛮操作,不得带电插拔,不得在电脑上放置水杯、水瓶等物品,防止电脑进水损坏。
4.光盘使用后立即取出,不得在光驱内长时间放置光盘。
5.电脑配件由总务部电脑专职管理者进行更换、增加,并进行登记。更换后的旧件由总务部统一保管或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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