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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电脑外部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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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电脑外部设备的使用
1.各部门使用的电脑外部设备均需设置专人管理,并粘贴管理标签。
2.使用前阅读《使用说明书》,明确注意事项,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3.外设设备领用人对所领用的设备有保管的责任,如有人为损坏、丢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4.对可存储文件的外部设备,使用者有保密的责任,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外传存储文件。
5.所有外设均由总务部进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连接外设。
6.除公司配置的电脑外部设备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电脑外部设备进入公司。
7.因工作需要使用U盘传递文件时,需经部门长同意,并填写《U盘使用登记表》,对使用目的、文件内容、报送单位进行登记。
8.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电脑外部设备,或将电脑外部设备借给他人使用。
9.第12条第11款所列为公司工作所需特种设备,如实验室所用检查设备,财务部所用发票录入设备等,以上设备在安装前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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