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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电脑外部设备的移动及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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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电脑外部设备的移动及调换
1.如因工作需要所领用电脑外部设备进行调换时,由总务部对原使用电脑配置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调换。
2.离职员工必须由总务部对其使用电脑外部设备进行确认,如有损坏或丢失应进行赔偿后,方可继续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3.因岗位变动需移动电脑外部设备的,需报总务部进行登记后方可进行。
4.因岗位调动所领用的电脑外部设备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在《业务交接书》中注明,并报总务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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