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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文件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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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文件的存储
1.禁止保存与自己工作内容不相关的文件。
2.禁止存储个人资料。
3.若需其他部门的工作文件,应做好保密措施,并在使用后及时删除。
4.严禁将个人电脑中的机密文件内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
5.所有文件不得保存在系统盘(C盘)、桌面,以防文件丢失。
6.严禁私自复制、修改、删除、转移他人电脑中的文件。
7.如发现本人电脑中保存的文件发生被复制、修改、删除、转移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
8.如发现复制、修改、删除、转移他人电脑文件的行为,有举报、制止的责任和义务。
9.严禁保存他人电脑中标志为“机密文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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