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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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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主管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主管、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和总务部主管监交;
一般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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