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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管理
支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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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出决议书”,经财务主管、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七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主管、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
第十八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在“支出决议书”上签字,财务主管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字,方可支付。总经理外出时,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财务主管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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