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应由现金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其他工作用品原则上应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主管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在现金支票上填写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事前《支出决议书》,经会计审核交财务主管、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八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务部提供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交财务主管和总务部主管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费用(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担当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分别由经手人填写,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担当审核其内容、并报总经理签字,财务主管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