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保管期为装钉之日期起10年。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主管批准。
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按社规上的相关惩戒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