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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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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编制规范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
4.未经负责人员签核
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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