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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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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生产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八条  各生产部门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施工作业时,须到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九、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八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十、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奖励
1、对全年无事故生产部门、班组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工作责任心强,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3、进行技术改革,对安全生产有较大贡献者。
第三十条   处罚
1、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给予500至1000元的处罚或给予降薪、留职查看、除名等处罚。
2、对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有关人员给予200至500元处罚。
3、因违章造成的工伤,责任人伤好上班后给予降薪处理。
4、同类事故月内重复发生的部门有关人员给予降薪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由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损失程度做出处罚: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一、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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