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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加班、特勤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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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加班、特勤的批准
1.各部门必须在每天1点之前上报加班人员名单,如因工作需要1点之后决定加班的,需由总经理批准。
2.平时加班及周六加班由部门长批准,节假日加班、年假加班、周日加班需经总经理同意方可。
3.加班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以上时必须员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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