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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加班、特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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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加班、特勤管理
1.有工人加班、特勤时,该部门必须有管理职值班,如未安排管理职值班,出现问题由部门长负全部责任。
2.加班人员必须在每天16时佩戴加班袖标。凡未佩戴加班袖标者不得在车间逗留,不得领取加班晚餐。
3.加班袖标在下班时,交到警卫室,没有加班袖标者加班时间公司不予承认。
4.值班管理职必须检查确认加班工人是否佩戴加班袖标。
5.值班管理职必须在加班工人全部离开后方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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